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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律师:买仿真枪判无期

更新时间:2022-12-20 15:20:01
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律师:买仿真枪判无期

张浩/漫画

“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!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!”2015年4月30日,刘大蔚在法庭上喊得撕心裂肺。那一天,因为网购24支仿真枪,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他无期徒刑。

法官表示,刑法第151条规定,“走私武器、弹药、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”走私武器是重罪,刘大蔚更是走私了多达20支枪支。本可判处死刑,法庭考虑到他的年龄才调整为无期徒刑,这个量刑是适当的。

判决书宣读完毕,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哭喊着儿子的名字冲上前,却被法警拦了下来。

“大蔚是无辜的。”从那一天起,面对不同的媒体,胡国继不断地重复这句话。

网购仿真枪闯大祸

2014年7月,十八岁零三个月、来自福建省泉州市的刘大蔚在晚餐桌上告诉父母,他想从一个台湾卖家手里网购24支仿真枪。父亲问他为什么一定要网购,同样的玩具自家的超市和镇上的工厂里都有。

“台湾的质量要更好一些。”刘大蔚,这个从小就喜欢仿真枪的“军迷”回答说。

父亲又问为什么要买这么多,刘大蔚告诉他卖家低于20支不发货。

最终父亲让了步:“那就这一次。”

于是第二天,刘大蔚在母亲的陪同下向卖家转账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。

然而,快递员没有敲响他的家门,找到他的人是警察。

2014年9月29日,刘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。他被告知在他网购的24支“仿真枪”中,有20支被鉴定为真正的枪支。

有争议的鉴定标准

2008年3月1日实施的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第3.2条确立了“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.8焦耳/平方厘米”的标准。2010年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重申该条判据:“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,按照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的规定,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.8焦耳/平方厘米时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”“枪口比动能”是指弹丸出膛后、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,单位为“焦耳/平方厘米”。

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,1.8焦耳/平方厘米是个模糊的数字,也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这个标准的致伤力进行过描述。刘大蔚的律师说:“隔着一张桌子,你坐在我对面,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。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.8焦耳/平方厘米。”

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,在香港是7.077焦耳/平方厘米,在台湾则是20焦耳/平方厘米。律师介绍说,2008年以前,中国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还是16焦耳/平方厘米。2008年,这个标准下降了九倍。

枪支管理法第46条这样定义“枪支”:本法所称枪支,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,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。“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”的枪支标准,自1996年10月1日至今一直未变,被调整的只是非制式枪支认定标准,调低至原来的约九分之一。

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,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第3条明确规定:“(三)对于不能发射制式(含军用、民用)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,按下列标准鉴定: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.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,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,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;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,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。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,即可认定为枪支。”我国刑事科学专业人员的试验结果显示,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/平方厘米以下时,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,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,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/平方厘米时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。

“大蔚在被逮捕之前从来不知道这个标准。”胡国继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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